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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明星人格权的保护如何实现?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908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中国娱乐产业的迅猛发展,娱乐领域侵权案例亦呈井喷之势日益增长,“和张艺兴吃饭睡觉打豆豆”“鹿晗、关晓彤甜蜜暴击”等事件中,或多或少都涉及到人格权等相关法律问题。那么作为娱乐主体的明星,他们的人格权如何能得到充分保护,免遭不法侵害呢?本文将针对明星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以下几方面阐述:

 

  1. 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一般人格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其具体内容有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将在20211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专门列出了“人格权编”,可见,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我国法律的重视。

     

  2. 明星人格权易受侵犯的具体内容

    从大量娱乐法实际相关案例来看,明星人格权易受侵犯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如“和张艺兴吃饭睡觉打豆豆”案例中,即涉及到明星肖像权问题,作为游戏代言人的“小绵羊”张艺兴,其卡通形象就被指制作为NPC,在游戏中,和明星的卡通形象吃饭睡觉打豆豆的操作方式,备受粉丝喜爱,并成为商家变现的一种手段,但对于明星们来说既然可以利用肖像卡通化植入游戏赚钱,那么未经授权的卡通形象NPC便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3. 明星人格权维权背后权利矛盾的解决办法

    虽然我国法律制度在保护人格权方面日益完善,但是作为明星,却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自由地进行维权行为,“鹿晗、关晓彤甜蜜暴击”事件让我们联想到在演艺经纪合同中曾存在一项限制约定,“禁止艺人恋爱或结婚”。这种“限制婚恋,有悖良俗”的约定该事件中却并未受到影响,原因为鹿晗、关晓彤二人均有自己的工作室,双方工作室事先应是做了充足的准备,事件一出第一时间表示态度并为其点赞。随着含有“限制婚恋,有悖良俗”等侵犯人格权的合同条款逐渐消失,明星和经纪公司之间用隐婚隐恋的潜规则来代替上述无效约定条款,很少再通过合同限制艺人的婚恋自由了。而现实中更多存在的是艺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选择自觉自愿地遵守不恋爱结婚或者不公开恋爱婚姻的“潜规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认为,不管是依附于卡通形象还是明星角色形象的肖像权,只要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要素的,都应受法律保护。另外,针对明星人格权维权背后的权利矛盾,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式解决,即经纪公司决定明星的婚恋状况是否公开以及何时公开,做好充足的保密工作及日后公开后的公关工作,这样公司和明星之间矛盾就会消除,明星的人格权也得到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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