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几天《广告就是投资》那篇博文中我讲到过,在影视剧中,若正常合理地使用第三方的商标是没关系的,甚至商标人若想将自己的商标在某部电影中正当合理曝光增加流量还需要自掏腰包支付广告植入费用。然而,如果影视剧方不正当地使用商标,就可能会造成对商标的淡化、污损甚至退化,容易引起商标纠纷。
美国学者Frank Schexhter在 《Harvard Law Review》中写到:"A trademark owner shall prohibit the use of his trademark not only on competing goods, but also on non-competitive goods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商品上。”举个例子,看到“茅台”我们就能想到酒,如果法院允许茅台电脑、茅台衣服、茅台马桶的存在,则是对“茅台”商标的弱化、淡化甚至玷污,茅台将失去它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在我国,《商标法》第13条也明确禁止了商标淡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电影公司在拍摄时应注意防控“商标淡化”风险,建议尽量不轻易出现第三方可辨认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另外,还有一个一举两得的双赢办法:就是把曝光的机会留给花钱植入广告的商标,既能将更多收益收入囊中,还能避免陷入商标侵权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