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和《二十不惑》两部剧最近频上热搜,我也有所关注。相比于后者,《三十而已》的很多情节更能引起我职业上的共鸣。因为这部剧不仅台词经典扎心,还隐含着几处关键的法律知识,值得分享。
为了不剧透,我先讲一个大部分人应该都看过了的剧情。 在第五集中,琳达妒忌王漫妮,将其客人的小票兑换成积分加以陷害,使王漫妮险些丢了工作。看到这,作为一名律师,我都想马上钻进电视帮王漫妮维权了!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琳达除了可怕的嫉妒心,她的行为则涉嫌侵害了王漫妮的名誉权。王漫妮完全可以起诉琳达,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虽然最后王漫妮并没有通过法律的程序惩罚琳达,但她的决定比我想象的好很多了,总算不是一个任人欺负的白莲花。
我发现这条法律曾在《今日说法》被重点科普,江疏影也发微博呼吁职场竞争应当是善良和良性的,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别把职场当后宫,一旦做坏事被查清,过去是被打入冷宫,现在将是触犯法律。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是要用另一种方式还回去的。被侵害权益的时候你不请律师请什么?请回答1988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