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男子彭某有点倒霉。今年2月,他将车停在一处坡上,手刹没拉紧,没想到下车后车子突然溜坡,把他自己撞伤了。
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11月5日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彭某46万余元。
此案中,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这位倒霉的彭某到底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是认可司机下车转化为第三者的,但是具体到各地,标准并不统一。
在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看来,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第三者)均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二者的关系会因特定的条件变化而转化,致伤瞬间人在车内还是车外才是区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重要标准。对于驾驶员来说,,其下车后被碾压,此时他就是第三者,即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本案的案发地位于宁乡市,隶属于湖南省,通过网络查询未找到湖南省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所以本案的法官通过释法说理,认定该驾驶人离开车辆后属于“第三者”,从有利于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的角度予以论述,也更符合人性化。同时更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在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与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所以,本案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另一方面,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受伤的危害后果,其过程不受彭控制,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范目的。相关法律方面也着重受害人的保护,无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体现的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还是我国《保险法》条款中倾向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都体现了对“弱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