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8日,上海的荀某劝阻王某不当停车时发生争吵,王某被路人劝回屋后,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亲属将吵架对象荀某诉至法院,索赔90万余元。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荀某不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王某生前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王某停车确实阻碍通行,被告劝阻发生口角,时间很短,但未发生肢体冲突,故无责。
先来看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过错需看行为人是否有辱骂、殴打以及其他情绪过激行为,
否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站在“一般人”的角度,无法预料到被害人可能出现身体伤害或者危险,那么显然是没有过错的。
在这个案件中,劝阻违法停车的人,没有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是,他在做好事!
在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看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和司法经验,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仅要看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更要看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也就是说,需要看行为人有没有从事民事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大庭广众之下的争吵,虽然有碍观瞻,谈不上高尚,却也很难说构成违法。因为邻居的争吵行为与男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男子猝死的真正原因在于心脏病突发,基于一般人的认识,无法预见到吵架会把人吵死。
上海两级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也充分践行了公序良俗原则。最近几年,法院作出的类似客观公正的判决逐年增多,「谁死谁有理」的社会风气正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