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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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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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恒某祥商标侵权案

发布者:赵娜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1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恒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周某某,男,1984 年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周某甲,男,1989 年XX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533 号 XX3 室,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时间2021 年 6 月 2 日,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 年 8 月追加周某甲为被告,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周某某周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审理结果:判决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恒某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45,000 元;案件受理费 3,100 元由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原告主张

·原告依法持有第 3654098 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 25 类包括 “T 恤 衫、针织服装、羽绒服、鞋” 等商品上且在有效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周某某未经允许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 “富贵牛” 网店并大量销售擅自使用与被诉侵权商标相同的同类产品,该店实际经营人为周某甲。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周某甲立即停止侵害第 3654098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周某某周某甲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4 万元(包括律师费 5,000 元,公证费 800 元,购买费 128 元,经济损失 124,072 元);判令被告某某公司披露相关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判令被告周某某周某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第 1、3 项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1.商标权属2006 年 3 月 21 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 3654098 号 “恒某祥”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 24 类 T 恤衫、针织服装、羽绒服、鞋等,经续展尚在有效期内。

2.侵权情况

o2020 年 4 月 3 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处监督下登录 “拼多多” 网站进入 “富贵牛” 网店浏览并购买 “恒某祥V 领打底衫女春套头毛衣短款洋气宽松大码毛线衣针织羊毛衫”。4 月 10 日拆封收货包裹,内有红色女士长袖羊毛衫一件,外包装袋、领标和吊牌上均有 “恒某祥” 标识字样,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原告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产品。

o拼多多网站及软件系某某公司运营,被诉侵权店铺 “富贵牛” 系拼多多平台个人店铺,入驻人为周某某某某公司对周某某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核。被诉侵权商品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由拼多多平台操作禁售。被控侵权商品所对应的商品 ID 为 3185921722,该商品 ID 销售商品的数量为 1,155 件,销售金额 142,852.6 元,其中商品名称含有 “恒某祥” 字样的商品销售数量为 1,101 件,销售金额 135,988.6 元。

四、法院判决依据及结果

1.判决依据

o原告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商品及其水洗标、吊牌、包装袋上多处使用的标识字样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且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定商品属于同种商品,被告周某某作为店铺经营者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o因侵权商品已下架,原告停止侵权诉请无需处理。原告当庭撤回对某某公司起诉及相关诉请予以准许。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按法定赔偿标准主张予以准许,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涉案店铺经营状况、涉案侵权产品实际销售额、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虽未提供证据,但公证及委托律师诉讼属实,参考相关标准酌情支持。原告主张周某甲为实际经营者但无证据佐证,庭审结束后变更诉请不再要求周某甲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予以准许。

2.判决结果

o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某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45,000 元。

o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o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100 元,由原告恒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各半负担。

五、案件总结

·此案件再次体现了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法院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和裁判。在处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对于原告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依据法定赔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同时,对于涉及电商平台的责任,根据平台的运营模式和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界定,某某公司因履行了相应义务而在原告撤回对其诉请后不再承担责任。该案件为商标侵权纠纷在电商环境下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强调了商标权人维护权益的途径和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时的考量因素。


赵娜,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婚姻家事,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工纠纷。先后处理过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91111172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