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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与孟XX、孟XX民间借贷纠纷一身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春霞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孟X诉被告孟XX、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及其委托代理人房X、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XX、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X诉称:2015年1月25日,孟XX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3.5%,孟XX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孟XX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13500元(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从2015年6月25日暂计至2015年9月25日,此后顺延至实际款清息止);2、被告孟XX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3、被告孟XX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孟XX、孟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孟X、孟XX、孟XX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孟X出借150000元给孟XX,将款项支付至孟XX在中国XX储蓄开设的尾号为2325的卡中,月利率为3.5%;孟XX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到还清为止,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同日,孟X向孟XX上述银行卡中汇款150000元。孟X为主张债权,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支付代理费10000元。借款出借后,被告支付利息156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孟X提供的借款合同、汇款收据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孟X主张其出借150000元给孟XX,提供了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款合同及汇款记录,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借贷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孟X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债权,因此,本院对孟X要求孟XX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孟XX于借款后支付了利息15600元,现原告孟X主张从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故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孟X聘请律师并支出律师费为其主张债权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孟XX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为孟XX对孟X借款150000元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现原告孟X起诉在保证期间内,故对原告孟X要求孟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X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X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孟XX对孟XX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孟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被告孟XX、孟XX负担3676元,由原告孟X负担94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2320元,由被告孟XX、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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