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将共有房产登记为分别占有99%和1%,离婚时如何分割?
刘某与陈某婚后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了102号房屋,按揭部分由刘某以工资按月支付,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候,陈某坚持将该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自己占99%份额,刘某占1%份额。刘某认为这是婚后购房,即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家庭和睦同意了陈某的要求。后,陈某因家庭矛盾突出提出离婚,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主张婚后购买的102号房屋,按照不动产权证登记比例分割。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求,判决102号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给付刘某房屋价值的1%为补偿款。
本案经上诉、再审,最终北京市高院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高院认为对于案涉102号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刘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已约定按份共有,其中陈某占99%共有份额,刘某占1%共有份额,并有不动产权证书加以登记,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而非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两审法院根据上述登记份额对102号房屋予以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高院最终的裁定并无不当。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共有关系,离婚时候才涉及确定各自份额并分割,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均分,除个别存在婚前财产转化的情况,而本案102号房屋在登记之时已经确认为是按份共有,离婚时候必然要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刘某个人对夫妻共同财产通俗的理解导致离婚时几近净身出户,为避免同样的损失出现在自己身上,在遇到利益较大的法律问题时,最好是向专业的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