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拆迁安置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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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与产品不符一定会假一赔三吗?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广告宣传 |1418人看过


宣传与产品不符一定会假一赔三吗?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0)粤 0192 民初 46768 号

【代理律师】张东庐律师(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案情摘要】

2020 年 ,伍某北京某公司的天猫店铺下单购买了“家用新风机”一台,支付购物款并于数日后签收了该商品。购买时,伍某就产品专利、性能、除臭率、节能率、能否预防新冠肺炎病毒等问题详细询问了店铺客服,客服均进行了回复,并表示检测证书可供查询,产品性能有保证等。近一个月后,伍某向客服反映机器噪音过大,要求退款,并向平台进行了投诉,原因描述为“承诺未履行商家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要求北京某公司退还购物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律师代理思路】

北京某公司作为被告,就上述案件咨询并委托了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产品相关材料,并就网络宣传及客服的答复进行了分析,指导公司准备证据,律师认为,公司在平台商品详情页称拥有 24 项国家专利技术,虽然其中部分专利权人系案外人东莞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该商品制造商就是案外人东莞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拥有 24 项专利技术的宣传不足以认定为虚假宣传也就不构成假一赔三的法律要件。

经过开庭对双方证据的的质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退还商品,驳回了伍某要求假一赔三的诉讼请求。避免了委托人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律师分析】

民法上的欺诈,系指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假一赔三条款是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须提交证据证明所购商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或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委托方作为销售方,并没有恶意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于“噪音过大”的体验反应,因人而异,不易认定为是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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