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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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509人看过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案情简述】

刘某与王某1980年结婚,婚后二人经营自家公司,由于生意稳定,王某就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公司由刘某一人经营,后刘某称生意不好做,公司一直在亏本运营,便不再给家里拿钱,王某经调查发现刘某与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在北京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遂要求刘某将房屋要回,刘某称张某已经给自己生育了孩子,房子只是给孩子的保障,二人争执不下,诉诸法庭。

【代理思路】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其实不然,刘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违公序良俗,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本案中,刘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并且全部无效。

【裁判结果】最终法院认定刘某对张某的赠与无效,张某应向刘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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