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保证金可以要回吗?
【案情简述】
2018年11月,高女士与杜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女士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房屋成交价款460万元,其中户口保障金20万元于房屋内户口全部迁出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高女士通过各种途径寻找滞留户口人员,均未取得联系,经查滞留户口人员已经移民国外,但户口未注销。高女士的户口保证金迟迟无法拿回。2021年5月北京市出台户籍政策后,高女士马上与杜先生联系,要求现房主杜先生配合提交户口迁出申请材料,但杜先生拒绝提供,也拒绝支付户口保障金。协商无果后,高女士一纸诉状将杜先生诉诸法庭。
【代理思路】
户口问题因为属于行政问题,且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一直以来是不处理的,但是北京市公共户政策的出台,使他人户口的迁走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方式,即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迁走所有滞留在本人房屋内的户口。虽然当时北京市还没有一起判例,但是律师分析只要诉求写清楚,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滞留户口问题。最终律师确定了两点诉求,第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的全部申请材料,协助办理滞留户口人员的迁户手续;第二,判令被告在将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当日或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涉案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的当日支付户口保障金。
【裁判结果】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愿意自行办理迁出滞留户口问题,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因为户口问题也存在违约行为,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户口保证金10万元,双方就此房屋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律师建议】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出卖人保证所售房屋无瑕疵,房屋上所有户口均迁走,但是以前出售方对于滞留的户口也是束手无策,只能被动接受户口保证金条款。现在北京公共户的出台,及时解决了这一难题,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出现的类似情形,可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由律师设计代理方案,及时解决,避免出卖方因此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