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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61人看过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生活中经常发生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有的房子赠与给子女,但是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这个观点对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而不是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子女并未在离婚协议上写明接受赠与。也就是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未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理解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

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认定,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作出的赠与,在离婚协议生效后就已生效,双方应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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