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份遗嘱的以哪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条款明确了规定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则,修改了之前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变更自己立的遗嘱,也可以随时设立新的遗嘱,新的遗嘱内容与之前的遗嘱内容矛盾的,视为之前的遗嘱内容已被撤销,以新的为准,即使是做了公证遗嘱,也可以再重新订立自书或者代书遗嘱。这样就保障了立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可以被实现,解决了现实中老人立遗嘱不方便,立完公证遗嘱后无法变更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