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再审案件引发关注。
常某是一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某单位重新就业后,单位没有给常某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社会保险应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将常某领取的退役金与社会保险费混淆,而且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大巴扎公司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了常某,缺乏事实依据。2.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不经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巴扎公司没有给常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不争的事实,常某解除与大巴扎公司的劳动合同自行离职,其后要求大巴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就该问题,我们对相关政策以及案例进行了梳理,以厘清存在的争议以及解决思路。
一、有关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法律规定及解读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退役金的性质以及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为此,退役金实际是政府给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一种“补偿”,属于退役军官的法定待遇,为此,是否领取退役金与是否能建立劳动关系不当然挂钩。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照发。自主择业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一种类型,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三)国家规定了自主择业
军转干部停发退役金的情况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四)退役金在自主择业军官退休后 仍然发放,需要与社保等衔接 《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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