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或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时计算。
案例:甲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乙公司是具有合法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张某自行组织工程管理人员承揽施工工程并组织施工,无合法的施工资质。
涉案工程属甲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取得了合法的开发和建设手续,甲公司与张某和乙公司达成一致,由张某通过挂靠乙公司资质的方式承担涉案工程的建设。2014年初,该工程项目经工程招投标,乙公司中标。同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合同就涉案工程的建设、价款、施工期限、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及进度等事项作出了约定。2014年9月下旬,乙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承包合作协议》。对工程全面承包独立经营,乙公司不承担任何因张某原因造成的经济责任及债权债务,经营利润由张某自行支配;因张某无法人资质,如遇与本工程有关的法律纠纷,均由张某负责承担,张某(乙公司第18项目部)设立专用账户并刻项目部、财务章;乙公司委托张某以乙公司第18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经营与管理。双方还对各自责任、工程质量、财务管理等事项作了约定。
2005年,9月,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项目部的施工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批评并要求整改。2006年初,甲公司诉至法院,以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施工合同及承诺书构成违约,符合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等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返还施工现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施工合同,并判决确认双方将工程现状返还(已执行)。
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提出了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