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也应承担责任
附录:民事审判信箱
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房,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诉至法院,乙公司答辩称丙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丙答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案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答:该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丙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即是乙公司的行为,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