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观点:对该问题的正确理解涉及对相应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性质的认识问题。一般而言,在发生土地征收时会产生以下三种费用:
一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二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
三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否进行分配、分配多少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范畴,其他人不能干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其次,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数额时,决定剥夺某一成员的分配资格,或者让某些成员分得多、某些成员分的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对此有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土地补偿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分红不同,它属于自然资源的收益,不属于劳动所得。因此,对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予以平均分配,不能由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剥夺其他成员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