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一般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必须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国家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其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即农村集体的土地。
2、哪块土地为农村居民必须最基本的保障,他(她)就是拥有哪块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的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的权利。当然,也不能出现某一个人已经得到了国家为其提供的最基本生存保障,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的情况。
具体来说,可以结合一下两个标准进行分析判断:第一个标准是户口,一般来说,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的,就应该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集体的成员;第二个标准看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前一个标准可以看做是形式标准,后一个标准可以看作是实质标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将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案件。
农村子女当兵后,一般要将户口迁出。即使其转为义务兵中的初级士官,也不能因为其户口不在原集体,就认为其不是原集体成员,因为这时还是农村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除非后来国家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此外,目前全国部分地方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同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荐。这些情况对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在审理案件时要格外注意。总之,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广大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如果要认定资格丧失,应当慎之又慎。(源自最高院法官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