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正婚姻法“24条” ,诸多网友回应:终于不用给“渣前任”还债了
丈夫瞒着妻子借下高额债务的,妻子要担责吗?妻子借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不算“共同债务”?若是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这种“被负债”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饱受诟病的“24条”,如今最高法终于站出来说明白了。
人民普遍认为,《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两方面缺陷:一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过于绝对。以“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标准,只关注债务产生的时间,忽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目的和债务用途,更没有考虑夫妻是否有此合意;二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诉讼中,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让未参与债务形成的未举债配偶方证明此债务性质的约定,或者证明订立借贷合同时已知晓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实为不可能。
原来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具有重大问题,在大家的呼吁下,终于沉冤昭雪,被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所取代,希望好的立法制度能够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得到体现。
在新司法解释发布之后,这样的社会不公现象将大大减少,因为解释第一条规定,除非夫妻二人同时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否则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第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更好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解决某些极端案件处理结果不公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之后终于不用再给“渣前任”还债了,这是司法制度顺应人民思想水平、社会生活而做出的一大重要改变。
总体来说,对于婚姻中的多数女性来说应该是个福音,“共债共签”原则,让原本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寿终正寝,悬挂头顶的达摩克立斯之剑也终可解除了。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家事无小事,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家庭又是社会的缩影,与时代共发展。为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新解释》打c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