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病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的例外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具体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出现上述例外情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处理方式: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检查结束之日;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病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诊断或者病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医疗期届满之日;
(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假期结束之日;
(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
(6)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
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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