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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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必须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576人看过

一人公司股东必须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对有限公司来说,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依据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则往往看重是否有审计和年报来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否形成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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