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入职一家公司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条款约定: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一条,都必须支付给另一方20万元违约金。后公司负责人要求张某辞职,张某离职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认为,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方面才可以进行约定,其他情形约定属于无效。
法院摘录:由于法律仅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未规定不能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因此,双方约定若用人单位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金赔偿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该按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张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