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约定违约金属于无效条款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某2010年10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年薪50万,同时合同约定张某保证入职期限内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应的产品标准,如果违约应支付公司50万违约金。
2012年9月,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出现了产品质量事故。张某在之后愿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后张某提出离职。同日,公司以张某任职期间严重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为由,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后诉至法院。
法院摘录:张某在担任公司销售总监期间,对发生的事故责任负有责任,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所以本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不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者违约后要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