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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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主要条款的,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30人看过

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主要条款的,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某与公司在2015年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是:“一、基本工资。1.公司月营业额未达到180000元,公司支付张某基本工资3500元。2.公司月营业额达到180000元,公司支付张某基本工资4000元。二、提成方案。1.公司月营业额达到180000元至250000元,公司按超出180000只250000元的营业额部分提成5%计算支付给张某。2.公司月营业额达到250000元以上,公司按照超出250000元的营业额部分提成10%计算支付给张某。三、合同有效期从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止。”《合同书》签订后,张某从2015年5月1日就一直在公司上班,任职销售主管一职。

此后的一年内,由于公司的月营业额从未达到180000元,所以公司每月只支付基本工资3500元给张某。张某随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而公司则认为,公司与张某并非劳动关系,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书》属于合作经营的关系,张某并非公司的员工,认为张某的诉求不应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

1、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书》约定了张某的基本工资和提成方案,张某在合同签订后在公司上班,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2、双方《合同书》虽约定了提成方案,但并没有分享利润和共担风险的内容,且公司事实上每月均支付基本工资3500元给张某。因此,提成方案仍属于对工资的约定,公司称与张某是合作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3、由于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书》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向张某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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