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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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范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谭XX因与被上诉人范XX、原审被告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15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范XX与谭XX签订借款合同,并向谭XX交付借款5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应当恪守合同诚信履行。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谭XX无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本息,范XX要求偿还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另有管理费28%,总额已经超过法定标准,故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谭XX已经偿还的15000元,双方未明确该款性质,谭XX也确认未曾清偿利息,故该款应先予折抵部分利息,多余部分可折抵部分本金。谭XX承诺对谭XX向范XX所负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范XX要求谭XX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谭XX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谭XX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谭XX向范XX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谭XX于2018年7月31日偿还的15000元可先予折抵相应利息,多余部分可折抵部分本金);二、谭XX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谭XX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谭XX追偿;三、驳回范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540元,均由谭XX、谭XX共同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谭XX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可暂定为: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含本数),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来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5件以上;或在诉讼中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将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被上诉人范XX符合此规定,其作为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其主张的利息应不予支持。上诉人潭XX向被上诉人范XX偿还了本金15000元,应以35000元为剩余本金。原审判决有误,应予以纠正。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综上,上诉请求:请求判令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人谭XX向被上诉人范XX偿还借款35000元;请求判令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不服争议标的:15000元。
被上诉人范XX提出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判决结果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谭XX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涉案上诉人还款应否是为本金的问题。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在签订借据收到借款款项后,于当月偿还了15000元,对此,上诉人认为应视为作为借款本金的还款。由于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是从借款当日起计算,原审法院将该15000元还款确认为先予折抵部分利息,多余部分折抵部分本金,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该款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与双方合同约定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其此项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对上诉人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作出的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谭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被上诉人范XX的证据,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在此不再赘述。另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疑似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利息不应予支持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谭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谭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郭先志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16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