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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XX与被告肖XX、阳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婕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温XX与被告肖XX、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XX、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XX、被告阳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变更为:由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14000元。增加诉讼请求如下:一、由被告支付利息13680元(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9月14日止,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被告阳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4日,被告肖XX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期限为10日,被告阳XX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肖XX。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肖XX拒不还款,被告阳XX作为担保人也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肖XX未出庭、未答辩。
阳XX辩称:首先,双方所签协议借款数额虽然为120000元,但原告实际只借给被告114000元,其余6000元为10天的利息。其次,被告方目前已归还原告借款24000元,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为90000元。另外,原告已按年利率24%请求利息,其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肖XX向原告温XX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借款期限为10日;被告阳XX为被告肖XX借款的担保人,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期满后借款利息以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民间借贷的24%年利率计算;若合同期满后被告肖XX不能清偿该合同约定的本息,原告可以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并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阳XX114000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阳XX通过中国XX银行转账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元。被告肖XX通过案外人胡X向原告归还借款18000元。之后,二被告对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被告提供的中国XX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约定借款数额为120000元,但原告实际给被告借款114000元,其余6000元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应认定被告向原告实际借款数额为114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已向原告归还借款24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按实际欠款数额90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合同期满后借款利息以24%年利率计算。因此,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本金发生变化,2017年3月4日至3月15日间的利息,按本金114000元计算。之后利息,按本金90000元计算。
关于被告阳XX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了明确的担保方式、期限及范围。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阳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问题。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若被告肖XX不能在借款期满后清偿借款本息,二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务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律师代理费也未超过收费标准,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肖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温XX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3月4日至3月15日,本金114000元;之后,本金90000元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由肖XX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由阳XX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20元,均由肖XX、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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