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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黄xx等与徐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文杰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3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黄x、何xx
原告代理律师:杨文杰,四川乐嘉(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xx保险公司
文书性质: 判决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黄x、何xx、黄xx、黄x、黄x、黄xx与被告徐xx、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准予原告黄xx、黄x、黄x、黄xx撤回起诉;根据三原告申请,依法追加xx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何xx及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杨文杰,被告徐xx,被告xx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黄x、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844562.04元(已扣除被告徐xx支付的30000元),其中丧葬费34633.5元、死亡赔偿金723080元、医药费30481.54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367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0日,徐xx醉酒后驾驶川Z×××××号车辆沿工业环线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工业环线13KM时,与同向行驶的张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又与行人黄xx(即死者)相撞。因徐xx肇事逃逸,致黄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综上,被告徐xx的侵权行为导致黄xx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过多次调解,被告及其家人拒不赔偿。为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的理念,特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时,车辆驾驶员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醉酒状态驾驶车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要求交强险按死者和伤者的损失比例进行分割,且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对原告的赔偿清单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徐xx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划分、保险公司商业险不赔付均没有意见。愿意对原告赔偿,但其拿不出这么多钱。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交强险赔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10月20日凌晨,徐xx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川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眉山市东坡区工业环线由北向南行驶,04时38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东坡区工业环线13KM+40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xx驾驶的无号电动二轮车相撞,随即无号电动二轮车又与行人黄xx相撞,致张xx受伤,黄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徐xx驾车逃逸。2019年10月21日,黄xx经眉山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产生住院费30740.77元。2019年10月23日,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眉公物鉴(法医交通)字[2019]1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死者黄xx的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的特征。2019年10月31日,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第5114021201900002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x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xx、黄xx不承担责任。2020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0)川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徐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事发后逃逸,致黄xx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告作为黄xx的近亲属有权依法主张赔付。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责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本案事故责任的依据。被告徐xx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张xx、黄x、何xx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00100元;

二、被告徐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黄x、何xx交通事故损失共计706411.16元;

杨文杰律师毕业于西华大学。业务范围:刑事辩护、改制重组、公司法、法律顾问、民间借贷、职务犯罪、取保候审相关领域同时还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眉山
  • 执业单位:四川乐嘉(眉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4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暴力犯罪、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