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尹XX,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尹XX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拥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全面详尽调查,除发现银行存款1473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查控,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及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