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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四位登记在册的股东被判决退一赔三

发布者:胡宁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2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旺国律师事务所胡宁律师

被告: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后因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变更被告为该公司登记在册的四个股东

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宣传其可以通过医疗手段矫正视力,原告陈某于2018年9月25日在公司处进行视力矫正治疗。整个矫正医疗共计五个疗程: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做第一个疗程;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做第二个疗程;2018年11月20日到2018至12月22日期间做第三个疗程;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做第四个疗程;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5月25日期间做第五个疗程。原告陈某共计向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15785元诊疗费。

后原告陈某发现其做完五个疗程后,视力没有任何好转,便于2019年6月5日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投诉举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经调查后,对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诊疗执业活动并处6000元罚款。因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拒绝向原告陈某退还诊疗费,故原告陈某找到我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我在梳理了原告陈某陈述的案件事实后,向其进行法律分析。首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 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因此,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所谓的视力康复来误导原告陈某消费,其行为属于欺诈,原告陈某有权起诉要求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退一赔三”。

确定起诉的方向,进一步向其分析举证的内容。原告陈某手中仅仅持有一份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视力康复记录表》,该记录表记录了原告陈某在五个疗程中所做的康复治疗的视力变化情况,但仅有原告陈某签字,而无公司盖章,也没有公司员工签字。故该《视力康复表》的证明力极低,至多可以作为一份辅助证据,不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原告陈某向我提及其已经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投诉,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取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形。我向原告陈某说明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政府机构,相关的证据我们即便作为律师,在起诉之前也无法调取,必须要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才可以调取,就是担心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取的证据,不一定能够充分证明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存在误导消费的情形。因为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完全可以抗辩称,收取的15785元费用,仅仅是帮助原告陈某的眼部进行按摩放松的费用。因此,在正式起诉之前,最好能够找到证据证明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存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字眼。我问原告陈某当初是如何想要找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视力矫正的,原告陈某称是看到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的朋友圈宣传,觉得会有效果,因此就去了。我于是让原告陈某试着看廖某某的朋友圈,好在并未被设限,且朋友圈的内容也是完全开放。通过浏览廖某某的朋友圈可以看到,其发布了多条顾客进行诊疗活动的宣传广告,同时附有大量“视力矫正”“视力提升”等文字宣传内容。我便让原告陈某将廖某某每一条与视力矫正有关的朋友圈全部以视频录制的方式固定下来,同时还要把廖某某的微信号一并录制,这样可以防止将来廖某某在诉讼期间删除朋友圈而导致我方无法提供原始证据。有了这一份证据,便可以证明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以来都是打着“视力矫正”的旗号来误导消费者,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之后便是整理材料并递交法院,正式立案后,让法院开具调查令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取相应证据。调取出来的证据显示,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不具有诊疗资质而进行诊疗活动,故而被予以处罚。证据中的笔录同时显示,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某亦承认了其对原告陈某进行的是视力矫正的服务。因此,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某存在误导消费的欺诈行为,基本属于板上钉钉。诉讼中存在的一个小插曲就是,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注销了公司,这其实对于原告陈某的诉请没有任何影响,我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公司内档,直接将登记在册的四位股东列为被告,诉请要求四位股东直接向原告陈某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本来还担心判决下来后执行难,这下倒好,四位股东自己“掀开了公司面纱”,走到台前。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四位股东向原告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共同向原告陈某返还诊疗费15785元并赔偿47355元。一审判决后,四位股东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我方作出让步,四位股东一次性付完全款,案件终结。

律师建议

1、有些人也许会认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对公司进行了处罚,直接起诉就行了,为什么还要折腾一下,去拍摄廖某某的朋友圈,似乎有些多此一举。我想说的是,在获得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之前,我们是没有办法调取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调查证据的,所以我们并不知道这些调查证据到底是什么内容,这就是一种不确定性。但是廖某某的朋友圈内容是确定的,也是我们可以立即固定下来的,并且这些内容完全能够证明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明显误导消费者情形,这些内容再结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公司进行处罚的事实,便可以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换一种情形来说,如果原告陈某没有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投诉举报,那么我们仅以廖某某朋友圈的内容来举证,大概率也可以达到我们的诉讼目的。

2、我们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进行大额的消费行为,应当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本案中原告陈某做得很好,但也不够好,好的地方在于其上当受骗后,知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投诉,并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而不是自己盲目起诉。不好的地方在于,其持有的柳州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视力康复记录表》,没有在诊疗过程中让公司盖章确认,导致该证据的证明力极其薄弱,我甚至一度都不想作为证据提交。试想一下,如果《视力康复记录表》加盖有公司印章,那其上记录的视力变化情况,就是一份最直观、最明显的证据,其证明力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调查证据可以说大致相等。

3、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 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明确写明了,儿童青少年近视后,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因此,不要盲目听信社会上的宣传广告,近视后,应当及时去正规医院进行治疗。

广西旺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业务部主任。处理过大量的婚姻家事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谈判技巧,能够妥善化解家事纠纷、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柳州
  • 执业单位:广西旺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