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就涉案房屋的买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执行人同意以15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第一次付款56万元,第二次付款在第一次付款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委托其女儿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转账56万元,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转账94万元,现金支付5万元,以上共计支付款项155万元。案外人于2018年4月开始对涉案房屋的用电进行缴费,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于2019年3月19日下发。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因民间纠纷引发案件,进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将案涉房屋查封。
【办案思路】
首先,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前两年即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其次,案外人购买房屋之后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
再次,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
最后,涉案房屋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对于购买的房屋,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被查封或者被执行的情形,购买人应当及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