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亚堃律师
褚亚堃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5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13140011520

服务地区:河南

咨询我
09:00-18:30

购买房屋出现被查封或被执行的情形时,购买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发布者:褚亚堃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0日 542人看过 举报

2022-01-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就涉案房屋的买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执行人同意以15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第一次付款56万元,第二次付款在第一次付款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委托其女儿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转账56万元,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转账94万元,现金支付5万元,以上共计支付款项155万元。案外人于2018年4月开始对涉案房屋的用电进行缴费,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于2019年3月19日下发。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因民间纠纷引发案件,进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将案涉房屋查封。


【办案思路】

首先,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前两年即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其次,案外人购买房屋之后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

再次,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

最后,涉案房屋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对于购买的房屋,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被查封或者被执行的情形,购买人应当及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褚亚堃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30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