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份,原告儿子被被告招聘为位于郑州市××区××里河镇永威城澜溪庭住宅楼项目,在工地上从事塔吊操作工岗位,任带班长。因工地工期进度紧,经常加班加点。2018年8月29日早上六点上班,中午11点下班吃饭,吃过饭后两点又上班,到晚上七点下班,本应下班回家,接到通知晚上加班,又连续加班到晚上11点30分许才下班。原告儿子骑两轮电动车走回家必经之路行至郑州市××三环立交桥二层时,与桥体接触发生事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是由于被告工地项目部不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为抢工期,违规安排塔式起重机司机长时间加班,超过身体的承受极限,从而造成原告儿子身体透支、精神疲惫撞桥受伤,经医院抢救六小时后无效死亡。原告儿子的死亡,使原告失去了唯一的儿子,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办案思路】
1、原告儿子的死亡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被告与原告儿子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而系承揽关系。且事故发生当晚,陈瑞勇并未在项目地点从事任何具体工作。
2、原告儿子对其死亡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原告提供的急救病历显示,原告儿子系因从立交桥二层坠落而导致死亡。同时,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认可陈瑞勇骑行的为两轮电动车。即使原告儿子不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具体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应当知道,电动车是不能在立交桥二层骑行的。况且南三环立交桥下的通行道路状况良好,午夜时间也没有交通堵塞之忧。原告儿子在立交桥二层骑行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出现死亡或受伤情形,都是我们不期望看到的结果。但死亡或受伤出现之后,应当理性对待。如果死亡或受伤确实和相关主体有关,那么可以依法主张赔偿权利;如果确实死亡或受伤系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则不应将矛头指向与事故无关的主体。死亡或受伤确属不幸,但罔顾事实将不幸归咎于与事故无关的主体,进而向无关的主体主张赔偿,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