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双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粮食局家属楼一层门市房出租给原告使用,期限自2015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租金36000元/年,第2年起根据市场行情而调整房租价格,另签租赁协议;付款方式为先交后用,一次交清全年租金,于每年5月12日前交清下一年租金,每迟交一天按年租金的2%加收滞纳金;乙方租期未满而自己放弃使用,甲方不退所有剩余租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第九条显示租房押金按年租金的10%收取,后被划掉。原告因经营不善,将房屋腾空,向被告发微信及短信,意欲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解除,坚持按协议履行
【办案思路】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现因经营不善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协议,因该合同为定期租赁合同,未履行期满,被告不同意解除,且原告主张解除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的租金36000元;
3、驳回反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内容,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依约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那么可与出租人友好协商,否则可能出现无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