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亚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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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房租、电费等,在房屋租赁关系结束时,双方应当结算清楚并签订书面协议

发布者:褚亚堃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0日 590人看过 举报

2022-01-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3日,被告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某家具厂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四被告,乙方:某家具厂。经双方协商,乙方将甲方投资兴建的位于X县X镇祥云寺北,南至郑尉路,北至张砦河地,东临祥云寺一组,西靠祥云寺四组的厂房、办公用房整体租赁,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行管理,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经营和管理。租赁期限自2008年至2014年12月,共计6年,按厂区的厂房及住宿办公楼的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租金为厂房每平方米每月租金3元,每3年递增0.5元每平方;住宿办公楼每平方米每月租金4元。房租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日期为6月30日、12月30日。厂房照明及办公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合理的厂房分割费由甲方承担;水电费由乙方负担,电费为每度0.7元计算。


【办案思路】

律所依法接受被告委托之后,指派办案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案思路: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对《厂房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及电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变更,且某家具厂作为承租人,已经根据约定,按照变更后的租金及电费标准实际履行了支付义务,该履行行为亦能充分证明双方对《厂房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及电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变更。某家具厂以多收取租金及电费为由,将所谓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没有事实依据,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四被告与某家具厂已经签订《协议》,明确确认就仓库的经济问题,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原告对四被告不享有任何债权,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合同出现变更、终止、解除情形的,要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等,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避免各方对合同的状态说法不一,引发纠纷。


褚亚堃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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