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3日,被告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某家具厂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四被告,乙方:某家具厂。经双方协商,乙方将甲方投资兴建的位于X县X镇祥云寺北,南至郑尉路,北至张砦河地,东临祥云寺一组,西靠祥云寺四组的厂房、办公用房整体租赁,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行管理,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经营和管理。租赁期限自2008年至2014年12月,共计6年,按厂区的厂房及住宿办公楼的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租金为厂房每平方米每月租金3元,每3年递增0.5元每平方;住宿办公楼每平方米每月租金4元。房租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日期为6月30日、12月30日。厂房照明及办公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合理的厂房分割费由甲方承担;水电费由乙方负担,电费为每度0.7元计算。
【办案思路】
律所依法接受被告委托之后,指派办案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案思路: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对《厂房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及电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变更,且某家具厂作为承租人,已经根据约定,按照变更后的租金及电费标准实际履行了支付义务,该履行行为亦能充分证明双方对《厂房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及电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变更。某家具厂以多收取租金及电费为由,将所谓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没有事实依据,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四被告与某家具厂已经签订《协议》,明确确认就仓库的经济问题,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原告对四被告不享有任何债权,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合同出现变更、终止、解除情形的,要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等,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避免各方对合同的状态说法不一,引发纠纷。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