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7日,被告领着王某、陈某在中牟县刘集镇第三人高某承包的房屋拆除工地上拆墙和砍砖时,将在工地上清理建筑垃圾的原告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8年6月24日出院,共住院38天,护理人数为1人,住院花费医疗费75200元,门诊花费645.2元,辅助器具花费1150元,共计花费医疗费76995.2元,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400元。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思路】
律所依法接受被告委托之后,指派办案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案思路:
本案中,负有赔偿义务主体的,除被告之外,还有第三人高某。但原告在诉讼时,并未将第三人高某列为案件主体。在接受被告委托之后,办案律师与法官沟通,最终法官虽然没有同意追加高某为被告,但是同意追加高某为第三人。在诉讼中,确认高某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为被告减轻了赔偿义务。
【判决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八万八千五百三十八元八角四分;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对于原告,应当将赔偿义务人都列为被告,如果只起诉一部分主体,则否则可能出现不能完全赔偿的情况;
2、对于被告,在出现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全时,应当与原告和法院都保持沟通,将全部主体都作为案件主体解决案件,这样可以保障自身全部不会受损。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