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写字楼内部认购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坐落在商鼎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恒天国际大厦第14层出卖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方式如期履行了对应付款义务。2013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就上述房产的余款分期支付事项达成一致,原告按该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房款。之后被告将上述房产交付于原告,但未为原告办理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自认购协议签订至今已五年有余,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办案思路】
律所依法接受原告委托之后,指派办案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案思路:
1、原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购房款;
2、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是否具备相应条件。
【判决结果】
被告于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条件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商鼎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恒天国际项目第14层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律师建议】
首先,在购买房屋时,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其次,对于被告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形约定违约责任;
最后,在被告存在不配合办理过户等情形时,及时通过诉讼方式取得生效判决,进而可以直接拿着判决书到房管局或不动产中心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