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收购协议书》,主要约定:原告以1370000的价格购买被告雷克萨斯570汽车一辆,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被告保证所出售的标的车辆为“非事故车、非浸水车”,否则原告有权退车,被告应退还购车款,并按车款总额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办案思路】
律所依法接受原告委托之后,指派办案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案思路:
1、对于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对于返还款项和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收购协议书》。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原告购车款137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7.4万元。
3、原告在收到被告退回的137万元购车款十日内日,将雷克萨斯570汽车一辆(车架号为JJTJHYOOW4F4188259)退回被告。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首先,在购买车辆时,对于车辆可能出现事故等情形,建议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次,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
最后,购买车辆时,最好有第三方的认证或者鉴定为参考。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