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协议书》,就位于郑州××区XX路××号的郑州XX工程施工约定工程价格及付款方式。现该工程经五矿公司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2月将全部工程施工费用向被告李某支付,但被告李某尚欠原告100559元未付。
【办案思路】
律所依法接受原告委托之后,指派办案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案思路:
1、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了劳务实施的范围及实际施工单价,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施工的款项,二人之间形成劳务承包关系。
2、对于实际施工量,如没有证据,可以考虑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
【律师建议】
对于劳务施工,在施工过程前后,注意收集证据。如果证据存在客观困难,可以考虑向发包人确定施工情况。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