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彭某相识多年,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2日,被告蹇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还款到期后,被告蹇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15年5月、8月,被告蹇某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同样对借款期限及利息作出了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蹇毅仍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办案思路】
律所依法接受原告委托之后,指派办案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案思路:
1、对于一方借款,应当查明并举证借款方的夫妻身份关系;
2、如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律师建议】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与借款人确认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让另一方签字确认。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