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发包人与新乡某公司签订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之后该新乡某公司委托杨某与杜某代表的包工队签订劳务合同。后因杨某未足额支付劳务费,杜某依法将杨某和发包人起诉至法院。
【办案思路】
律所依法接受发包人委托之后,指派办案律师作为发包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案思路:
1、发包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发包人于2012年10月20日与新乡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将余热发电安装工程承包给新乡某公司,根据约定工程由新乡某公司负责施工,且已足额向新乡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至于新乡某公司是否再次将该工程的一部分对外分包,则与发包人无关。且发包人承包给新乡某公司的工程中已经包含原告和被告杨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当中的工程,发包人不可能将一个工程承包给两个不同的主体。发包人也从未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也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被告杨某并非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被告杨某系新乡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其与原告签订的《防腐保温专业劳务合同》与发包人无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
1、针对对方:核对对方代理人身份。对授权代理手续进行严格审查,要求签约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防止出现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
2、针对己方:明确己方代理人授权范围。(1)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2)业务完成后及时收回尚未使用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3)负责接洽业务的人员离职后,及时通知对方。
褚亚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