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褚亚堃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9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原告在被告陈某的带领下给被告连某家加盖房屋,被告汝州市某公司和被告陈某约定建房所需要的水泥预制板都由其供给。当天早上6点30分左右,原告在为加盖二层房屋用吊粮机向房顶吊料,其脚下的预制板突然断裂,原告滑落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办案思路】
律所依法接受原告委托之后,指派办案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案思路: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尽到施工人员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汝州市某公司向被告陈某提供的预制板突然断裂导致原告受伤,预制板存在质量问题,应与被告陈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3、被告连某作为定作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失,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受伤者应当积极治疗,雇主应当尽到相应责任。如果因产品问题导致受伤,那么相应生产厂商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