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文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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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婚礼‘恶搞新郎’应承担责任

作者:严文治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3次举报

曾某,男,1985年12月11日生,贵州省湄潭县人。2009年11月22日,新郎曾某与新娘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在庆典开始前,新郎曾某的友候某、余某、邵某三人,将新郎的衣服脱掉,用事先由候某和罗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喷漆涂抹新郎的身体(俗称打花脸),并将新郎拖上一辆汽车,拉到湄潭县城茶海路与其新娘家帮忙迎亲到此的李某、彭某、贾某、张某、谭某、吴某、罗某、文某会合,共同继续往新郎的身上喷涂油漆。以此种方式嬉戏、取乐、甚至恶搞新郎。随后,新郎回到住处,准备洗去身上的油漆后进行拜堂仪式,但用其家中的洗涤用品无法洗去身上的油漆,此时肖某见状,就主动到湄江加油站,说明新郎需用汽清洗身上的油漆的具体情况后,向加油站交纳了100元人民币,购了40元的汽油(另外60元为押金肖某未自带容器,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就用了一个属于加油站所有的没有盖子的开壶装交给肖某带走(该开壶于事后由新郎的哥返还加油站并退回了60元的押金)。肖某将汽油回后,交给了新郎,新郎一个人在洗手间关上门清洗,先用毛巾醮上汽油涂抹身上沾有油漆的地方,准备再用清水冲洗是,还在未用水冲洗前,新郎开了一下洗手间的房门准备透透气,洗手间内的汽油突然燃烧,新郎烧伤面积达95%,立即送往遵义医院抢救治疗,其住院两个月才好转出院,花去医疗费用21万余元。

决定代理此案并提供法律援助:

新郎曾某虽然经过医院的救治保住了性命,但还是留下了终身的残疾,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并且负债累累,婚礼恶搞的参与者也避而不见。新郎曾某想到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多方咨询律师,打官司需要上万元的律师费用,甚至还有败诉的风险,很多律师均不愿意代理如此复杂而又没有前车之鉴的这起诉讼案件。2010年6月21日,新郎在其家属的挽扶下,来到了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当天正是我在其值班接待。问清楚情况后,我决定代理该案,并为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委托了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新郎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作了鉴定。新郎曾某所受损害为伤残三级,需后续医疗费用191025元,目前情况属部分护理依赖。并对本案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

提起诉讼:

新郎曾某被烧伤,导致终身残疾,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是由于候某、李某、彭某、贾某、张某、谭某、吴某、罗某、余某、文某、邵某十一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油漆涂抹新郎身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新郎的身体健康权,恶搞者用油漆涂抹他人身体背社会公德和俗的愚味行为,已超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肖某主动到湄江加油站购买汽油,其行为是善意,但新郎的身体被汽油烧伤,是肖某购买的汽油所导致的,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湄江加油站存在违规出卖汽油,在肖某说明购买汽油是用于清洗他人身体的情况下,仍然将其经营的汽油装进一个没有加盖密封的开壶中,出卖给他人,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新郎曾某在使用汽油清洗身体时,未尽到谨慎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所受的各种经济损失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续医费、鉴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护理依赖、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候某、李某、彭某、贾某、张某、谭某、吴某、罗某、余某、文某、邵某、肖某和湄江加油站应当共同承担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判决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在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也应当对其行为后果进行评估和预测,以勉其行为损害他人权益,候某、李某、彭某、贾某、张某、谭某、吴某、罗某、余某、文某、邵某在新郎曾某身体上喷涂油漆,是明知油漆涂抹在他人的皮肤上,是难以洗净,其行为虽然是无主观恶意,也未明显超出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是,与新郎曾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湄江加油站是经营易燃物品的单位,在肖某明确说明购买汽油,是用于为他人清洗身体的情况下,仍然出卖而不管购买人的用途,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肖某明知汽油是易燃危险物品,擅自主动购买汽油让新郎清洗身体,虽其行为是出于善意,但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新郎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且应当知道汽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用其清洗身体,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新郎曾某对此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行为相一致的责任所有参与涂抹油漆者、购买汽油者和出卖汽油者的行为都是出于善意,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是由于所有参与涂抹油漆者、购买汽油者和出卖汽油者的善意行为与新郎曾某的不谨慎行为偶然结合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候某、李某、彭某、贾某、张某、谭某、吴某、罗某、余某、某、邵某、肖某和湄江加油站,共同分担新郎曾某各种经济损失的50%即343160元(686320.01×50%343160)较为公平,每人应赔偿新郎曾某各经济损失2639692元(343160÷13=26396927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也是一特殊的维权案件,并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更是为婚礼恶搞的习俗划上了句话。文明、健康、进步的婚庆方式属于善良风俗,应予提倡和保护,低级、庸俗、消极的婚庆活动属于陋习,应予反对并革除,以此传承优良传统,弘扬时代新风,促进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

 


严文治律师,贵州施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以来,办理民商事案件、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天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320********2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