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文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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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有欠条,但是到期不还,判决支持还款

发布者:严文治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贵州XX律师。

原告黄X与被告舒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浙江打工期间认识,由于是贵州老乡,平时的关系较好。2020年3月3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便在原告处借款16000元人民币,并亲笔写下借条给原告,约定在2020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约定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舒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X与被告舒X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款16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20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舒X在原告黄X处借款事实成立,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黄X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舒X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舒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舒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X借款人民币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舒X负担。
严文治律师,贵州施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以来,办理民商事案件、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天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320********2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