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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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孔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张笑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7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韩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104民初3886

原告:韩某,女,1975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男,19709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韩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笑,被告孔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肥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孔小某,××××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孔某3。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多疑,婚后对原告有数次家暴行为。据此,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孔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整;被告给付原告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镇长岗街道××街××门面房三间房屋补偿款10万元整(暂时估价2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孔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回家好好过日子,不希望孩子受到影响。我与原告平时有争吵,但是我没有家暴行为,原告陈述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领证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孔某2,现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孔某3,现就读七年级。夫妻婚后购置东风牌轿车一辆(皖A×××××)。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申请书、原被告户籍证明、车辆信息、邮政储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被告提供的原告出院小结、街坊邻居的证明及本案开庭笔录中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领证结婚,确立了合法夫妻关系。若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以感情破裂为依据。从本案来看,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两个子女,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虽然双方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且原告亦未举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如双方能珍惜家庭与婚姻,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孔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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