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女,系朱某母亲。
被告:张某1,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云、黄某某,被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证人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1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元(钻戒5300元、年礼5000元、衣服5000元、照相5000元),合计5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中,被告张某1借缔结婚姻关系收取原告朱某彩礼款11000元,其他钱物系赠与性质,但朱某与张某1已同居数月,同居期间导致张某1怀孕,并做人流手术,以张某1返还收取朱某的彩礼款40%为宜,并应扣除张某1的医疗费,即返还彩礼款2828元[(110000元-3930元)*40%]。
故对朱某要求张某1返还部分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返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1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或于法有据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其他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收取原告朱某彩礼款2828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张某1负担75元,原告朱某负担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