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XX,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溆浦县祖师殿镇柳林XX**v>
原告文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X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文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X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实收503元,由原告文X承担。
审 判 员 宋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飞
代理书记员 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