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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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一案

发布者:杨云宝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30日 8998人看过 举报

2025-05-30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 1302 民初 21716号

原告:XXXX,女,X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区XX路 XXXXXXXXXXXX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山东XXXXX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XXXXX,女,XXXX年XXX日XX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X,山东XX实习律师。

原告XXXX诉被告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 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250 000 元及利息(自2024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费等。暂计算至 2024年8月利息2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 2019年12月向原告借款,2023年5月尚欠原告本金250000元,于2023年5月11日出具借条,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XXX同意向原告XXXXXX偿还借款 210 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2675 元、保全费1920元、诉责险费560元,上述款项合计 215 155 元,自2024年10月至2026年5月,分别于每月 28 日前偿还 10 000 元,于2026年6月 28 日前偿还15 155元。

二、如被告XXXX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XXXXXX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XX有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XXXXXXXXX有权就 250000元本金扣除已偿还本金为基数及利息(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 )、案件受理费 2 675 元、保全费1 920 元、诉责险费 56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 元,由原告胡XX先行垫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杨云宝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买卖.......等重大民商事诉讼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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