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宝律师
杨云宝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山东-临沂执业6年
执业年限6
1379299538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2:59

王XX与刘XX婚姻纠纷判决书

发布者:杨云宝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31日 1573人看过 举报

2025-03-3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陈某某到庭,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王某某、王某某的抚养权归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抚养权归被告,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3、请求判令婚后共同财产房子一人一半,房子归属权归被告,钱款归原告:

4、判决婚后共同债务归被告还,做债权人变更;

5、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5年自由恋爱,于2005年12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婚生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和三观不同频繁争吵,被告婚后未尽到家庭应有的责任,同时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威胁,日常对原告进行语言暴力,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婚后未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对孩子也未尽到父亲的责任,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维持婚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12月30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8月2日生育长女“王某某,2011年1月30日生育次女“王某某”,2012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王某某”,并于2016年6月13日生育次子“王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育有四名子女,原告刘某某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加之被告王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双方有子女维系夫妻之间的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今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尽量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XX某某。

杨云宝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买卖.......等重大民商事诉讼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1371320********41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