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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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

发布者:杨云宝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22日 1923人看过 举报

2025-05-22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鲁 1312 民初 6622号

原告XXXXXXX,男,X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协议:

一、被告XXX尚欠原告XX借款 12000 元,同意于 2025年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如被告XXXX东逾期偿还,被告XXX应向原告XXX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 250 元,减半收取计 125 元,由原告苏硕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云宝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买卖.......等重大民商事诉讼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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