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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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汪某某二审离婚纠纷

发布者:杨云宝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22日 1191人看过 举报

2025-05-22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鲁 1322 民初 7048 号

原告:X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县XXXX号,现住址:XX市XX区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昊(实习律师),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被告:XXXXX,男,XXXXX年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XX县XXX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XXX与被告XXXX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 2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艳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宝、陈昊,被告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被告双方离婚;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被告婚生长子XXXXXX、婚生次子XXXX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 2012 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 2013 年3月11日在XXXXX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月 16 日育有长子XXXXX,于 2017 年 11月 15 日育有次子XXXXXX。双方婚姻关系之初尚可,但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和子女漠不关心,并且脾气暴躁,经常因各种琐事对原告家暴殴打,让原告长期遭受身体及精神折磨,为此原告曾多次报警,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原、被告双方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无任何和好可能。据此原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XXX辩称,因为我整天在外面干活,原告在家里带小孩,为了家庭开支,我每个月的生活费在1000元左右,我基本上是一个人挣需要四个人花,原告这么多年我也没让她上过班,因为疫情活也不好干,我就在家里,我就是在干活累的时候喝一点酒,在家里也吵架,喝酒以后从来没有吵架。我挣钱拿来钱就给原告,我就留下一些吃饭的钱,我在工地的现钱回来都交给原告。认识时间、结婚时间、小孩出生时间正确。现在没有和原告分居两年,现在因为原告在外地干活,我在家里干活,所以不在一起。我也有错,我也想更好,我不想离婚,如果离婚,小孩怎么办,我现在腰扭了,两个小孩也想妈妈,也想妈妈回来,小的孩子想妈妈就哭。我也不想和原告吵闹,我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不要提离婚的事情,这中间都有误会,看在小孩的面上,能不能不离婚,如果你干活生气可以不来家,你想什么时候回来就什么时候回来,因为这两个小孩在这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任艳丽与被告汪振伟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3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 2014 年1月16 日生育长子XXXXX、2017年11月15 日生育次子XXXX,现随被告一起生活。

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购置XXX汽车一辆现由被告使用。被告自认2024年4月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购置XXXXXXX汽车一辆,现有6万元贷款未予偿清。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自 2022 年 10 月份便已分居,并提交租房协议一份,该租房协议载明房屋位于XXXXXXXXXXXXX号,协议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原告另提交报警证明两张,该两张证明载明报警的原因分别为“XXXXXX拨打 110 称:有人拦着不让走,请求处理”、“XXXX拨打 110 报警称家暴”,该两份报警证明未附有后续处理结果,被告对于分居及家暴事项均未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租房协议、报警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二子,应视为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希望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和理解,同时也要自觉抵制现实中不良现象的影响,避免做出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暴情形,但其仅提交两份报警记录未提供该报警后的处理结果也未提交其他能够证实被告存在家暴的证据,原告主张分居,但被告未予认可,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所举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希望原告给予一次机会,考虑双方结婚时间以及未成年的孩子,希望双方冷静思考,给予婚生子以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使其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XXXX与被告XXXX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50元,由原告任艳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XXXXX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X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杨云宝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买卖.......等重大民商事诉讼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1371320********41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