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沂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沂劳人仲案字(2024]第330号
申请人:XX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X日出生,住XXXX省XX县XXXX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省XXX市XX县XXXXXXXXXXXXXXXX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XXXX;职务: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支付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拖欠工资6495(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3508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3139.37元(6278.75元x05月);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2308.8元(288.6元x4天x2).
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XXXX及委托代理人杨云宝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1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I作至今,从事流水线挂鸡工作,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278.75元。自从入职后,被申请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就存在法无故降薪、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多种违法行为。现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仍欠申请人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工资一直没有足额发放。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等的相关规定,特提起上述请求,请求贵委依法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申请人为证明其目的,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仲裁主体资格;
2、申请人农业银行工资转账记录,证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受被申请人管理和支配,且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申请人结婚证,证明原告与郑梦瑶系夫妻关系,且证明被申请人于 2023年3月至4月通过农业银行转账至申请人指定收款银行卡(郑梦瑶)来支付申请人每月工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事经理XXXX的微信聊天记录、快手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24年2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5、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微信工作群XXXXXXX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情况及工作内容,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法定节假日违法加班情况;
6、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一直存在违法无故降薪、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按国家规定安排休息休假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等多种违法行为于2024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7、被申请人2024年6月25日出具的辞退/开除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双方之间自2024年2月16日至5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委对申请人所举证据综合分析认证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本委均予以确认,能够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按月支付工资的事实,同时证明2024年5月2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认证意见,并结合申请人的庭审陈述,本委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申请人XXXX贞于2024年2月16日通过招聘到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车间从事挂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发放,发放至2024年5月,2024年4月份工资498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2024年5月2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故降薪、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证据,且工资已发放至2024年5月,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5月拖欠工资 6495 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至2023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申请人只提供了2024年3月,4月份工资数额,故数额为11969元(6989元+4980元)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992.25元(5984.5元x05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申请人加班的证据,且未证明被申请人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故本委依法不子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XXXXXXXXXX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96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92.2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14961.25元,应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杨云宝律师